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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安全检查表1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4-05-06

火电厂安全检查表1

序号 

检查项目和要求

依据

检查

结果

检查记录

1 总要求 

1.1

建设工程中的安全设施必须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

24条

DL5053-1996

1.0.1条

1.2 工程设计应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 GB5083-1999 

1.3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应有充分可靠的设计依据和必要的气象、水文、工程地质和其它设计原始资料及论证评价。 

DL5000-2000

4.0.3条

1.4

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安全卫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2)  械化、自动化操作;

3)  采用遥控、隔离措施;

4)  设置连锁装置

5)  配置预警和报警或监控装置;

6)  当危险有害因素难以避免时,应采取排除和治理措施

DL5000-2000

3.0.2条

1.5

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按规定需要设防的发电厂,其工艺和土建必须按照《建筑防震设计规范》、《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少震害的措施。按本地区地震烈度提高一度设防。 

DL5000-2000

4.0.7条

4.0.8条

16.2.2.2条

16.2.2.3条

1.6

企业应当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强化防汛抗洪责任制。汛前应进行汛前检查,制定防汛方案。 

国电发【2000】

589号第21. 1条

1.7 火电厂防洪标准满足防御百年一遇洪水的要求 

国电发【2000】

589号第21.3.1条

1.8

火电厂应切实加强灰场管理,落实责任制,健全巡视检查、观测记录、请示报告制度。

国电发【2000】

589号第21.7条

2 厂址选择 

2.1

选址时,应重点考虑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 

DL5000-2000

4.0.5条、4.0.6条、4.0.8条、4.0.9条、4.0.11条

2.2 厂址下不压矿应考虑煤矿采空区的影响 

DL5000-2000

4.0.8条

2.3

厂址应避免与具有严重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工厂、仓库等为邻。厂址附近应没有因建厂而受影响的机场、通讯及军事设施,没有地表文物及其他拆迁工程,没有具有严重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工厂、仓库。

DL5000-2000

4.0.18条

DL5053-1996

3.1.2条

2.4

厂址宜位于临近城镇或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同生活区之间宜设置安全、为生防护距离。

DL5000-2000

4.0.17条

DL5053-1996

3.1.4条

3 厂区总平面布置 

3.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考虑防火、防爆和防尘毒、防噪声及防振动、防辐射等因素,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DL5000-2000

DL5053-1996

3.2.1条、3.2.2条、3.2.3条、3.2.5条、3.2.6条、3.2.8条

3.2

功能分区应明确,将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含动力区、贮运区)、管理区和生活区相对集中且分别布置。避免或减少危险有害因素的交叉影响。 

DL5000-2000

5.1.4条

3.3

散发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建(构)筑物及场地,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构)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DL5000-2000

5.2.2条

DL5053-1996

3.2.6条

3.4

厂区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厂区道路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区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道路上部管架和栈桥等,在干道上的净高不得小于5米。

厂区内道路设计尽可能采用正交和环形布置,将运输道路和消防通道相接重点消防建筑物、主厂房等周围设置环形通道。场内主要道路应宽4米以上,路边至建、构筑物最小净距大于1米,净高不小于5米。

DL5000-2000

5.2.8条

5.2.18条

3.5 厂方设计应符合防火安全疏散的要求。标志明显保持出口畅通,禁止封闭、堵塞疏散出口。 

《安全生产法》

34条

3.6 

厂房布置应按生产流程做到工序衔接紧密,物料输送线路短,操作检修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DL5000-2000

6.1.1条

3.7 

车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人员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休息室、更衣室、女工卫生室、卫生间等辅助用室。

GBZ1-2002

DL5053-1996

11.1.3条

4 建筑 

4.1 

发电厂厂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及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DL5053-1996第4.0.2条 

4.2 主厂房的防火应以发生火灾较多的运煤皮带层、煤仓间、汽机房油系统、控制室下的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配电装置等作为防火的重点,该部位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安全疏散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DL5053-1996第4.0.3条

4.4 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化学及运煤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等人员集中的房间,维护结构和装饰材料应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楼梯、门等应满足疏散要求。穿墙、穿楼板电缆及管道四周的孔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堵塞,并严禁汽水和油管道穿越上述房间。 

DL5053-1996第4.0.4条

4.5 制氢站、贮氢罐间、油泵房等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防爆泄压设施。 DL5053-1996第4.0.5条 

4.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应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 

GBJ16-78,2001

修订版

5 厂区绿化 

5.1 建设项目应根据安全卫生要求进行绿化设计,并进行绿化规划。绿化应因地制宜,既注重防尘降噪,又注重舒适美观,采用草皮、乔木、灌木相结合的手段,达到绿化的目的。 

DL5000-2000

5.1.4条

18.5.3条

DL5053-1996

3.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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