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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监局“四结合”开展“前有监察 后有督查”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5-11-04

一是督查和执法闭合相结合。对上次监察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查缺补漏,同时对现场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形成执法闭合。二是督查和廉政监督相结合。通过与矿方廉政监督员一对一的交流,和矿长谈心对话,强化与企业联系,共同监督执法行为,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三是督查和促进执法相结合。通过听取煤矿企业执法反馈,架起监察与被监察单位沟通的桥梁,认真梳理执法活动存在的不足,经常性开展执法情况自查和内部分析,强化学习和贯彻落实省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检查手册》、《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两个规范性文件理解和执法应用,切实落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及时发现和查处煤矿企业各类安全隐患,夯实企业安全基础,不断提升执法绩效。四是督查和“三严三实”走基层活动相结合。通过召开座谈会了解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在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企业出主意想办法,在煤炭企业艰难的特殊时期为煤矿鼓劲加油;开展煤矿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企业严查事故隐患,加强精细化管理,从细微处抓牢安全生产;加强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对安全麻痹意识起到猛击一掌的效果,使企业时刻绷紧安全弦,顺利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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